UCI 自行车规则 第一部分 自行车运动的基本组织
UCI 自行车规则 第一部分 自行车运动的基本组织工作
第一章 会员证的持有者
定义 1.1.001 会员证是一种身份证明,证明运动员承诺遵守各项法规,被批准参加自行车运动。
原则 1.1.002 如果没有所需的会员证,不能参加由国际自盟、国际自盟各洲际联合会、国际自盟的成员协会和其下设机构组织和监督的各种自行车活动。 未持有有效会员证而参加上述活动将被视为无效,并可以向有关的责任人员实行纪律制裁。 1.1.003 有关负责人员要求持证人出示会员证时,持证人必须出示会员证。 1.1.004 任何人在得到会员证时应申明,他承诺遵守国际自盟、国际自盟各洲际联合会、国际 自盟各成员国协会的章程和规则,公正地、光明正大地参加自行车比赛。他必须承诺遵 守有关1.1.023条款的各项规定。 任何持证人员如果违反一定的规定,均将受到相应纪律的制裁,即使这种制裁开始时或持续过程中,该持证人员已不再持有会员证。 1.1.005 持证人本人或者其法律代表要对会员证的颁发和使用负责。 为运动员颁发会员证,并不意味着发证机关认可或者承担运动员品格以及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或规定方面的任何责任。 1.1.006 国家协会可以根据他们自己制定的标准颁发会员证。 会员证持有者和国家协会,都要确保持证人拥有在所有国家进行训练或比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1.1.007 国家协会在颁发会员证时,要收取会员证费,数目由各国协会决定。 1.1.008 会员证有效期是一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它在国际自盟下属的会员协会的所在国中均有效。 1.1.009 会员证持有者只能持有一个国家协会的会员证。
会员证持有者 1.1.010 以下人员都需要会员证: 1.1 参赛者(所有级别比赛中的男、女运动员) 1.2 自行车旅游者 1.3 领骑员 摩托车领骑员(摩托车、机动自行车、小型摩托车) 1.4 工作人员 1、经理 2、领队 3、教练 4、医生 5、医务助理 6、机械师 7、司机 8、会员证中注明的其他职责人员 1.5 官员 1、管理者(其身份要在会员证中注明) 2、裁判(其身份要在会员证中注明) 3、计时员 4、会员证中注明的其他职责人员 1.6 组织者 1、组织管理者 2、会员证中注明的其他职责人员
颁发程序 1.1.011 会员证必须由国家协会颁发给那些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属于协会所在国居民的申请者。如果更改居住国,其还必须从属以前颁发会员证的国家协会,直到会员证有效期结束。 1.1.012 对滥申请会员证者,国家协会应拒绝给其发放会员证。 1.1.013 如果不是国际自盟会员的国家,由国际自盟向其发放会员证。 1.1.014 如果国家协会在接受会员证申请30天内没有答复。申请人可以向国际自盟申请会员证。 1.1.015 如果国际自盟或国家协会认为不能给申请人颁发会员证,它必须以挂号信的形式向申请人讲述理由。同样,申请者可以向由国际自盟主席指定或国家协会规则中指明的专人或委员会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果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亦可向协会主席指派的人员进行辩护。 申请人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他还有权陈述自己的论据,并指定或者被指定一名适当的辩护律师。 1.1.016 如果申请被拒绝,要通知申请人本人,还要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被拒绝的原因。 1.1.017 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会员证遭到拒绝可以向国际自盟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如果申请人没有机会提出争议; -如果没有给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如果拒绝的原因包括事实错误; -如果滥用拒绝。 申诉必须是在接到拒绝通知后30天内做出。 1.1.018 某一国家协会,可以对其他国家协会滥发会员证或者在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地区发放会员证的行为,向国际自盟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国协会要在知晓颁发会员证15天内提出申诉,但该会员证颁发3个月后不得提出诉讼。 1.1.019 国际自盟发放的会员证,要收取由管理委员会按年度制定的有关费用。国际自盟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向运动员增收保险费用。 1.1.020 在下列情况下,运动员会员证的申请和颁发,要在1个月内通知持证者所拥有国籍的所在国协会: a)如果申请人的国籍不是他所申请协会的所在国; b)如果申请人不仅拥有所申请的协会所在国的国籍,同时还有其他国籍; c)如果会员证是向国际自盟申请的。 1.1.021 会员证的申请人必须要填写一份由各国协会制定的表格,申请必须至少提供以下的信息。 1.1.022 (略) 1.1.023 (略) 1.1.024 会员证的形式
会员证要采用信用卡的形式,并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正面:
背面 :
1.1.025 会员证用英语或法语,而正文可以同时出现其他语种。 1.1.026 会员证要有发证国家协会主席或国际自盟主席签名以及持证人本人签名。持证人的签 名应在“持证人遵守国际自盟和国家协会的规则并接受他们提供的药物检查”的声明之下。 1.1.027 国家协会决定是否要求持证者的照片出现在会员证上。如果运动员的会员证上没有照片,持证者要在出示会员证时,应与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一起出示。 1.1.028 会员证的颜色按下列顺序每年进行更换。 2001年: 绿色 2005年: 红色 2002年: 白色 2006年: 绿色 2003年: 黄色 以后类推 2004年: 蓝色
纪律措施 1.1.029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1) 没有会员证参加自行车比赛: - 禁止出发; 并 - 其再申请会员证时,须等待1年。 2) 参加自行车比赛而没有携带会员证: 禁止出发或取消比赛资格; 并 - 处以50至100瑞士法郎的罚款。 如果确系持证者的疏忽而持证者的身份又得到证实,也可不予判罚。
其他各种条款 1.1.030 根据某些比赛的特殊规定,对偶尔参加某些特定比赛而没有会员证的人,可以接受他们参赛。 1.1.031 条款1.1.001至1.1.029不适用于青少年运动员,这方面的事务由国家协会负责管理。 1.1.032 如果因被罚暂停使用会员证,导致持证者的会员证被吊销,而其影响范围是颁发会员证协会所在国领土之内。这名运动员可以从国际自盟获得特别的批准,并在其他所属的国际自盟成员国中有效。这个特别批准应该在其他方面都符合会员证的条例。 1.1.033 § 1不论由哪个协会颁发会员证,运动员只能被其拥有国籍的国家协会挑选参加世界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和地区性运动会或者组队参加场地世界杯和世界杯山地车赛。运动员在涉及到国家队的组建的所有问题时,要遵守其国籍所在协会的规定。 没有归属国的运动员只可以由其居住满5年的所在国国家协会选拔参赛。 § 2拥有多重国籍的运动员在第一次申请会员证时必须选定一个代表国籍,这一选择是运动员整个职业生涯的最终决定,除非他因任何原因丢掉此国籍。此款不影响下面第3款的适用。 在国际自盟规则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中,运动员应当持有这一代表国籍。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运动员可以选择他所合法持有的另外一个国籍:
持有1998年会员证的运动员在申请1999年注册的时候应做出国籍选择。 § 3 取得新国籍的运动员可以选择这一代表国籍,这一决定将是最终的并且至迟在他进行第二次申请会员证时要取得新国籍。 § 4 运动员代表一个国家参加奥运会的决定受束于奥林匹克宪章。
第二节 运动员的等级
1.1.034 考虑到国际范围的原因,运动员的等级由他们年龄决定。计算方法是当年减去运动员的出生年份。 1.1.035 只有年满17岁或17岁以上的运动员能得到与以下各等级所对应的会员证,有资格参加世界和洲际比赛。
1.1.036 男子 青少年级 这个级别包括16岁或者更小的运动员。青少年自行车运动由国家协会管理。
青年级 这个级别包括17和18岁年龄段的运动员
23岁以下级 这个级别包括19岁至22岁之间的运动员。 对于公路比赛,这个年龄段的运动员如果加入TT/1或TT/2车队,他 就属于精英。 对于自行车越野比赛,这个年龄段的运动员如果加入TT/1级车队,他就属于精英。 一旦这样的运动员离开商业车队,将重新定级为23岁以下级。
精英级 这个级别包括23岁或者23岁以上的运动员。
大师级 30岁或者30岁以上的运动员可以获得这一级别,商业车队的运动员无资格选择这一级别。
残疾运动员 这一级别包括由残疾人奥委会自行车运动员残疾分类体系所界定的运动员。考虑健康和安全原因,运动员可否获得这一级别取决于运动员伤残的程度和性质。运动员同时还须提交伤残证明。
1.1.037 女子 青少年级 这个级别包括16岁或者更小的运动员。青少年自行车运动由国家协会管理。
青年级 这个级别包括17和18岁年龄段的运动员
精英级 这个级别包括19岁或者19岁以上的运动员
大师级 30岁或者30岁以上的运动员可以获得这一级别。
残疾运动员 这一级别包括由残疾人奥委会自行车运动员残疾分类体系所界定的运动员。考虑健康和安全原因,运动员可否获得这一级别取决于运动员伤残的程度和性质。运动员同时还须提交伤残证明。 1.1.038 以上称号可以根据各国语言的不同进行适当变化。 自行车运动业余爱好者 1.1.039 该类会员证发给那些参与自行车训练,但不参加自行车比赛的业余爱好者。
第三节 商业车队 关于公路商业车队的条款(以前自1.1.040至1.1.096条)现移至第二部分条款2.16.001至2.16.057。关于山地车商业车队的条款现在第四部分,条款4.XX至少.XX(具体号码还在更新中)
第四节 裁判 § 4 1.1.097 裁判是由国际自盟和国家协会指定的、为保证自行车比赛规则中各项条款的官员。 1.1.098 裁判员,无论是个人还是小组,应当指导自行车竞赛工作,确保赛事在各个方面均按照规则 的规定进行。特别是确保赛事中执行专项规则,并使赛事的方式方法及有关技术细节均严格 遵守现行规则中各项条款。 裁判员须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记录,并给以相应的判罚。 1.1.099 裁判小组是由某一自行车比赛组织指定的裁判员组成。 裁判小组要记录个人裁判的决定,执行或确认施加的判罚。 1.1.100 每名裁判要保持中立和独立,他不能担任比赛的组织工作。如果裁判员意识到任何可能对其中立地位产生质疑的因素,可以立即拒绝接受任命。 1.1.101 裁判员的头衔由向他颁发会员证的国家协会授予。国家协会要根据以上原则,确定裁判员的资格、身份和作用。 1.1.102 不是国际自盟的国际裁判,只可以在国家协会所属的国家执法。
国际自盟国际裁判
授予条件 1.1.103 国际自盟国际裁判的头衔,由国际自盟授予那些根据条款1.1.108通过考试的人。 1.1.104 应试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被接纳参加国际自盟国际级裁判员的考试: (1)必须持有国际自盟的会员协会颁发的裁判证,或是该协会的会员,并由该协会提名; (2)在应试当年必须年满25周岁而未到45周岁; (3)参加过国际自盟批准的国家级裁判培训班。 (4)作为国家级裁判执裁满2年。 (5)在要求具备的文件(个人简历CV、国家级裁判证书、近期国家级执裁任务)基础上,被国际自盟选派参加培训班。 (6)掌握一门国际自盟官方语言(法语或英语) (7)参加过国际级裁判培训班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将被清除出培训课程或不准参加考试。或在有些情况下,剥 夺国际裁判称号。当事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1.105 培训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派人进行指导。 1.1.106 培训将主要集中于自行车运动中的某一项目的特定规则上。重点既在于规则的理论知识方 面,也在于应试人在其领域中的实践经验方面。 1.1.107 授课及考试将依据选择培训的种类的不同分别组织进行。 培训采用的课程纲要应包括所有项目共有的一般规则部分及每个项目的特定规则部分:
一般规则部分: 9小时 国际自盟章程(通则) 自行车运动的一般组织 世界锦标赛 纪律惩罚及其程序 药检(通则) 国际裁判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标准
不同项目 公路 21小时 场地 21小时 越野 3小时 山地车 9小时 BMX 3小时 1.1.108 考试委员会由培训班老师组成。每个项目的考试均包括笔试部分及口试两个部分。笔试占总分的2/3,口试占1/3。 1.1.109 应试人进行口试的顺序须由抽签决定。应试人须从交给他的问题中选择一部分题目应答,选 题的数目应取决于参加培训的种类。每道题的评分标准为0~10分。 1.1.110 为了获得国际自盟国际裁判的称号,考试人必须要完成全部分数的2/3。非欧洲籍的考试 者至少要完成全部分数的50%,才获得国际自盟洲际裁判的称号。但他只能在本大洲的比赛中担任裁判。获得的考数不超过50%的考试者,只能获得一个参加培训班学习的证书。 1.1.111 受试者获得最多分数的2/3,就成为国际自盟国际级裁判。 国际自盟将颁发卡和证书。 1.1.112 (本条自2004年1月1日起废止。)
身份 1.1.113 一个国际裁判不能同时: • 持有运动员会员证 • 行使国家协会或国际自盟注册商业车队任何技术职责(医务助理、领队等) 1.1.114 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以及国际自盟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国际裁判。 1.1.115 如果国际裁判年满65岁,在当年的12月31日终止其国际裁判的工作。但是超过65岁的国际裁判可以被指派为药检监查员。 1.1.116 被国际自盟指定的所有的国际裁判必须遵守国际自盟的纪律。 1.1.117 如果国际裁判违反了国际自盟的规则,即使不是在担任裁判时违反,或者他对自行车运动 或国际自盟有任何物质或者精神上的不公正行为,就可以受到以下的纪律处罚。 可以中止其一段时期的裁判工作; 从国际裁判的名单中除名。 1.1.118 此类事务须在国际自盟的指示下交由国际自盟申诉委员会处理。 1.1.119 如果国家协会有这方面的要求,裁判员小组有义务上交有关裁判员的案例。这个要求必须要有动机,而且形成一个文件。
任务 1.1.120 拥有国际自盟国际裁判的称号,并不意味着获得了担任执法任务的权利。 1.1.121 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为世界和洲际比赛日程表中的比赛指派一个或多个裁判。这些被指派的裁判可以是裁判长,也可以是裁判小组成员,或者是药检监察员。 1.1.122 (本条自2004年1月1日起废止。) 1.1.123 国际裁判如果没有被国际自盟指派,也可以由国家协会指派,在该国进行的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1.1.124 除非是国际自盟委派,否则如果没有裁判员所属国家协会的同意,该国际裁判不能接受 到国外执法的任务。 1.1.125 由国际自盟指定的担任主裁判的国际裁判,要使用一个适当的表格,写出其每项任务的详细报告,在14天内送到国际自盟。 1.1.126 由国际自盟指定的国际裁判有资格要求报销自己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数额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决定。 1.1.127 由国际自盟指定或者属于比赛裁判组成员的国际裁判,以及由国际自盟指定的裁判长,都要穿着由国际自盟提供的统一制服。这样的制服只能在执行任务时穿戴。
第五节 总教练或领队 有关医务助理的条款(原条款1.1.128至1.1.151)已挪至第十三部分,条款13.3.001至13.3.024。 1.1.128 每个商业车队、国家协会、地区代表队或俱乐部应任命1人作为总教练或领队对队伍负责。 如果队中不止1人有领队称号,应做出调整,任命1人负责。 1.1.129 没有任命领队的队伍不能在国际自盟注册。如上述1.1.128条款规定的队伍没有任命领队,不能参加世界或洲际比赛日历上的赛事。 1.1.130 总教练或领队应持有相应的会员证。 1.1.131 除本规则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外,总教练或领队应负责队员赛事活动的组织和工作条件的安排。 1.1.132 可能的情况下,总教练或领队应经常系统地着力于改善队员的工作条件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1.1.133 总教练或领队应确保队中所有成员遵从本规则并起到示范作用。 1.1.134 总教练或领队应确保队中有专业助理司职医务、器材及做到遵守本规则的13.4.001条款。同时还应确保专业助理应由合格的人员担任,并在本规则要求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会员证。 1.1.135 除队员外,总教练或领队应为队中在1.1.133条规定的所有人员准备一个详细的任务分配清单。每人的任务应清楚说明并遵从本规则。有称号的人员应当署名。任务的分类应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并复印给队中在1.1.133条规定的所有人员,同时提交复印件给国家协会。商业车队和国家队也应提交复印件给国际自盟。 1.1.136 领队或队中领导应定期和队中在1.1.133条规定的所有人员就工作条件、器材、涉及自行车运动的风险和每个运动员的比赛安排进行协商,并将每次协商以书面报告形式呈现。报告的副本应应国家协会和国际自盟的要求提交。 1.1.137 总教练或领队或未能履行下面条款规定的职责,将受到中止领队岗位8天到10年和/或500至1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初犯后2年内再次违规将受到中止领队岗位至少6个月或终生不能担任领队和1000到2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 1.1.138 任何商业车队、俱乐部或个人未能遵守1.1.135的职责将受到中止岗位1个月到1年和/或750到1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如果2年内再次违规,将受到中止岗位至少6个月或清除出队或1500到2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 随从人员只能从事他有足够的训练和经验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的活动。 1.1.139 总教练或领队应对队中1.1.133条规定的人员的违规行为负责并受到相应处罚,除非他/她能证明违规行为是由自己疏忽所致,并且没有认可处罚规定。
第二章 比赛
第一节 行政管理条款
第一条 比赛日程表 1.2.001 比赛日程表是不同种类、不同等级和不同性别的自行车比赛的时间表。 1.2.002 比赛日程表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路 2、场地 3、山地车 4、自行车越野 5、小轮车 6、自行车特技 7、室内自行车 8、自行车旅游 1.2.003 日程表应该是每年根据竞赛年或每个赛季而制定的。 1.2.004 每一个小项的自行车比赛都有一个世界比赛日程表,各洲有洲际比赛日程表,每个国 家协会有国内比赛日程表。 国际比赛日程表包括世界比赛日程表和洲际比赛日程表。 一个国际比赛是进入世界比赛日程表或洲际比赛日程表的赛事。 一个全国性比赛是进入国内比赛日程表的赛事。 1.2.005 世界比赛日程表和洲际比赛日程表,是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与分管各洲的各大洲自行车联合会协商制定的。公路赛事日程表里4级及其以上级别由职业自行车理事会决定。 1.2.006 每年比赛组织者须把要列入世界比赛或洲际比赛日程表的比赛,向各自国家协会提出申请。 对有3个以上外国协会参赛的场地赛事或山地车赛事,组织者必须请求将下届赛事列入国际比赛日程表。上述赛事不能列入国内比赛日程表,除非它没能列入国际比赛日程表。 国家协会在通过申请之后,应最迟要在比赛前一年的6 月1日前上报国际自盟,同时还要通报各洲联合会。对自行车越野项目来说,截止日期是12月15日。 如果比赛要通过几个国家的领土,只有涉及的各国家协会同意之后,才能列入日程表。 如果国家协会没有转达组织者的申请要求,比赛的组织者可以直接与国际自盟接触。 1.2.007 国际自盟将把各洲际比赛的日程表草案送到各大洲联合会,各联合会要在草案发出之日起30天内陈述他们的意见。 各大洲联合会在出版它们各洲的洲际比赛日程表的时候,必须要把世界比赛日程表中在本洲举行的各项比赛列入其中。 1.2.008 国家比赛日程表由各自的协会准备。 各国家协会在出版本国比赛日程表的时候,必须要把在本国举行的洲际和世界比赛列入其中。 1.2.009 如果是首次要求把比赛列入世界或者洲际比赛日程表,组织者需要上交一个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的文件。 比赛的种类(项目,特性,方式等) 赛道说明,包括总里程(公里)和涉及赛段及环行赛道的里程; 预期参加比赛的队数和运动员人数和/或预计的运动员的级别; 有关的财务问题(奖金和奖品,旅行和食宿花费); 比赛组织的有关资料。 对于山地车,还要有赛事的组织方式(OX或MX或DH等),以及相应的级别。 文件至少要在列入比赛日程的前一年的6月30日以前上交国际自盟。 1.2.010 如果是一个涉及到4级以上的公路比赛的注册要求,必须按要求在比赛前一年的6月30日前交纳相应的注册费。如果未交费,该注册申请将不予接受。 1.2.011 如果文件被接受,比赛可以先注册一个试运行年,比赛日期要与现行的日程表一致。 国际自盟派出一名技术代表对比赛进行监督,该技术代表的费用由组织者负担。 1.2.012 把比赛列入世界或洲际比赛日程表,必须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称为注册费。费用的多少,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每年决定。 除条款1.2.010以外,比赛组织者最迟在12月31日(越野赛9月30日)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或职业自行车委员会关于批准赛事日程的会议之后上交日程表费。过期未交,上述最后期限是国际自盟帐户记入贷方的最后日期。 如果延期交费,将自动按月罚款100瑞士法郎。 如果该费用及相关罚款在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或职业自行车委员会关于批准赛事日程的会议之前的9月1日仍未支付(自行车越野为6月1日),则该赛事将自国际日程中清除。 另外,如果赛事的上一年度注册费没能支付或组织者没能很好完成国际自盟的财务职责,那么赛事本年度的注册将予拒绝。这一办法也适用于新的组织者和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另一个赛事和或组织者的继任者。 1.2.013 在与组织者进行协商后,国际自盟管理委员或职业自行车理事会(对于公路赛事里4级及其以上级别)可能会拒绝把比赛列入世界比赛或洲际比赛日程表。 如果组织者没有机会为自已的申请进行辩护,他们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2.014 世界或洲际比赛日程表中比赛日期的任何更改须经国际自盟的批准,对于公路赛事里4级及其以上级别,改变的要求必须是由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提出,并必须得到职业自行车理事会的批准。如果比赛日期发生变化或者被取消,组织者将受到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每年负责制定,申诉委员会有追索权。
第二条 比赛的命名 1.2.015 一旦在日程表中确定了比赛名称,组织者不能给比赛进行其他的命名。 1.2.016 为了避免与其他比赛发生混淆,国家协会和国际自盟可以对比赛的命名进行改变。 1.2.017 只有国际自盟规则明确阐述或者是从国际自盟得到认可的或者是国家协会列入国家比赛日程表的比赛,才能称为全国性、地区性、洲际性、世界性的比赛,或者是锦标赛。 1.2.018 比赛的组织者在其赛事未获得批准时,应尽量避免使人们认为其有资格。
第三条 禁止参加的比赛 1.2.019 持会员证者不能参加没有列入国家、 洲际或世界比赛日程表的比赛,也不能参加没有被国际自盟、洲际自联或国家协会认可的比赛。 国家协会可以对在本国举行的比赛和特殊的项目,制定特别的例外规定。 1.2.020 除章程18.2规定的情况以外, 持会员证者不能参加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国家协会组织的活动。 1.2.021 违反条款1.2.019和1.2.020,将使持会员证者受到1个月停赛和罚款50至100瑞士法郎的处罚。
第四条 参加比赛 1.2.022 被停赛的会员证持有者,不能参加比赛或者出现在不对公众开放的比赛场所。 任何人如果邀请或者让禁赛运动员参加比赛,将处以2000至10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1.2.023 组织者必须为国家协会和国际自盟的有关人员制造可自由出入比赛场地的证件。
第五条 确认 1.2.024 每一项比赛的结果,在比赛结束后35天内必须得到组织者所属国家协会的确认。 1.2.025 国家协会在确认成绩之前,必须确保比赛的结果没有争议。
第六条 排名和杯 1.2.026 国家协会及其下设机构和持会员证者,以及与他们有关的所有机构,都不能主动或被动地对世界或洲际日程表上的比赛进行个人或团体排名,除非是得到国际自盟的授权。未能履行上述规定的赛事下一年度将从国际赛事日程表中删除。
第七条 全国锦标赛 1.2.027 全国锦标赛根据国际自盟的规则进行。 1.2.028 参加全国锦标赛的事项,由各国家协会自行管理。 1.2.029 全国精英级男子公路锦标赛,必须要在每一年的第26周的周未进行。 全国越野锦标赛要在每年的第二个周末进行。全国自行车越野锦标赛须在每年的第二个星期日举行。山地车越野和速降全国锦标赛须在每年的第29个周末举行。UCI可以给南半球和特殊情况下予以特例。
第八条 赌博 1.2.029 受约于国际自盟规则规定的任何人 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卷入自行车赛事赌博,违者将(bis 同编号) 受到中止资格8天到1年和/或2000到200000瑞朗罚金的处罚。 另外,如果涉及一名赛事组织者,他所组织的所有赛事均将禁止列入日程表1年。
第二节 比赛的组织
第一条 组织者 1.2.030 组织自行车比赛也要有执照,他必须是比赛举办国所属协会的会员证持有者。 1.2.031 只有比赛组织者才必须对比赛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一方面负有遵守国际自盟的规则的责任,另一方面还负有管理、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 比赛组织者一方还必须对官方机构、运动员、随从人员、官员和观众负责。 由职业自行车理事会认定的4级及以上级别的公路赛事,其组织者应对由第三方组织的上届赛事,或是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该赛事的前任组织者所发生的经济债务负责。 1.2.032 国际自盟、国家协会、执法的裁判员对比赛的监督,只限于与运动有关的规则要求,而只有组织者对组织和运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1.2.033 组织者要对举行比赛可能会出现的危险进行保险。此保险应能够满足国际自盟针对比赛可能提出的各项要求。 1.2.034 组织者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要保证向参赛的各方、运动员、随从人员、官员、裁判、保安人员、医疗人员、赞助商和公众提供最好的物质条件。 1.2.035 组织者要尽可能提高组织工作的质量。
第二条 批准组织自行车比赛 1.2.036 只有在全国、洲际和世界比赛日程表上的比赛,才能组织进行。 列在日程表中的比赛,表明比赛的组织工作已经得到批准,但国际自盟或为其注册的国家协会并不对其负责。 1.2.037 另外,组织者还应根据比赛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方面的批准。 1.2.038 在国家协会指定的期限内,组织者要提交一份至少包括以下资料的比赛技术手册: 比赛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在没有得到国家协会批准前不能在秩序册上刊印; 比赛秩序册和日程; 邀请运动员(各个级别的运动员,俱乐部、商业车队、国家队的选择等); 接受运动员报名、发放运动员号码和运动员奖金和奖品表; 有关旅行、食宿的费用; 茶点安排(方式、数量、茶点区); 参加者和行李的交通安排; 赛道、环路以及起终点的详细情况; 发奖台的地点和其他(药检、秘书处、新闻等); 警卫、安全和医疗安排,终点计时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公开广播的设备和播音员。
第三条 特定规则 1.2.039 组织者要制定一套有关比赛的特定规则。 这个规则是针对比赛的运动方面。 特定规则要完全符合现行的规则,并得到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的批准。 1.2.040 (N)特定规则要在比赛秩序册或者比赛指南中刊印。
第四条 秩序册-技术指南 1.2.041 (N)组织者要准备一个比赛秩序册或者技术指南,事先要得到国家协会批准。 内容要根据不同项目的条款决定。 它用英文或法文出版。 1.2.042 除了赛事时间表可以进行微调以外,比赛秩序册和技术指南中的条款一旦公布就不能更改,除非征得各方同意,或是为了使其与国际自盟的规则一致而进行的改动。 如有必要,组织者可以在以下条件下对时间表做出改动:
1.2.043 对违反比赛秩序册和技术指南条款的行为,组织者要被罚款500至2000瑞士法朗。 1.2.044 最迟在确认参赛后,组织者要把比赛秩序册或技术指南发到所有参赛队中。 在比赛开始前30天,组织者要把比赛秩序册和技术指南发给国际裁判。 1.2.045 在领队会议上,组织者要给各队领队足够数量的比赛秩序册或技术指南,以使他们能分发给运动员。 1.2.046 到参加比赛时,运动员有责任知道和接受比赛秩序册和技术指南中的内容,特别是有关比赛的特定规则。
报名参赛
第五条 邀请-报名 通则 1.2.047 (N)除非另有规定,组织者可以自由挑选自已希望邀请的运动员和运动队,不需考虑国家保护因素。 3级及其以上级别公路赛事的组织者不可以要求任何形式的报名费和出发费。 山地车DHc和EHc级别的比赛不再允许向国际自盟注册的商业车队收取注册费或报名 费,每个商业车队至少须有三人参加比赛。
条件 1.2.048 组织者至少要在60天前向受邀请的队、商业车队和运动员发放一般信息。对于邀请非TT1、TT2、TT3或TT/MTB车队,还要通知车队的国家协会。 至少在赛前40天前,被邀方要以书面形式(信件,传真)通知组织者是否希望参加比赛或是否拒绝参赛。 至少在赛前30天,组织者要给同意参赛的被邀请各方提供正式的国际自盟报名表。同时,还要通知被邀请方,如果不这样进行,就不能接受其参赛。 至少在赛前20天,被邀请方把原始的和三份填好的报名表复印件交回给组织者,组织者保存原始表格,并在接到表格的48小时内把另三份送到以上提到的各方。 比赛开始72小时前,商业车队必须将参赛人员加上2名替补的名单传真给赛事组织者。 任何一方超过以上的期限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力。 组织者要上交报名表给裁判小组进行确认。 1.2.049 组织者须将报名表提交裁判委员会予以确认。
总则 1.2.050 在国家日程表上,报名的条件由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确定。 F运动队可以以工厂、公司和企业的名义或冠名参加第三 、四类的比赛,但必须在每年 的 12月31日前向中国自协申报,并交纳1000元注册费,经批准后,方可在下一年度参 加比赛。临时冠名的队,须在赛前 2个月向中国自协注册,并交纳注册费1500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必须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参加比赛。 F冠名名称须在省市名称之后,最多5个汉字(或10个字节),如北京×××队。中国自协将在每年 3月份之前公布冠名队的名单。 1.2.051 各国协会有权决定运动队或运动员是否可以不经其批准而直接参赛。 对于公路或山地车比赛,除非是得到其国家协会的书面批准,否则有关运动队或运动员则不能参赛(赛事组织者所在国家协会的运动队和队员除外)。这一书面批准应署有有效日期和有关运动员的名字。 对于其它赛事,如果运动员或运动队没有得到协会批准而参加比赛,尽管国家协会可能会采取纪律措施,还要尊重其参赛的行为。 本条款规定不适用于商业车队及其队员或2.1.006条款所涉及的运动员。 1.2.052 如果男子公路商业车队(TT/1,TT/2)或一个属于这样的车队的运动员已经承诺参赛,而没有付诸行动,则签署报名表的人与他所代表的商业车队或国家协会要共同对组织者负责,支付双方议定旅费和食宿费用的2倍作为赔偿。 对于3级及以上级,赔偿费用应是总的出场费用的3倍。 其他情况的未参赛行为,则由签署报名表的人与他所代表的商业队,队伍、俱乐部队或国家协会共同对组织者负责,支付双方议定的旅费和食宿费用作为赔偿。 1.2.053 组织者可以不接受迟到的报名,组织者应向迟到的报名表的签署者说明此事。如果发生争议则由裁判团进行决定。 组织者可以拒绝一个队或一名运动员出发。其须将其意见提交裁判团,则裁判团决定。 对于3级及以上级赛事,如果组织者在没有有效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某个商业车队参加比赛,组织者应对该车队进行3倍于总的参赛费用的赔偿。
处罚 1.2.054 以下违反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已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未出现在起点(号码布已发): 如果没有参加其他比赛:50瑞士法郎罚款; 如果参加另外比赛,取消排名,并罚款500至3000瑞士法郎。 如果组织者不使用国际自盟正式报名表,要处以300至1000瑞士法郎罚款。
第六条 环行路 1.2.055 尽管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条款,以及每人应该遵守的职责,组织者还要保证环路中,没有可能会对任何人(运动员、随从人员、官员或者观众)构成危险的地方。 1.2.056 尽管规则要求封闭的环行路,但是在比赛进行的时候,所有的交通都要停止。 1.2.057 如果在环行路上发生事故,国际自盟不承担任何责任。 1.2.058 运动员要提前适应环路 除非由警察维护,运动员不能离开指定的环路,否则不能为自己的错误进行辩解,也不能提出其它理由,如:由其他人指点不正确方面,滥置或不存在的路标相反,如果运动员离开环行路而走捷径,尽管可以有其他纪律措施,他还是要马上被取消比赛资格。 1.2.059 如果一至多个运动员在警察引导下退出了赛道,他们并不受处罚。如果他们籍此获得好处,捷径,就必须要返回到正确的赛道上,他们的位置要与退下赛道前相同。 如果所有或者一些运动员骑错方向,组织者要尽量使他们回到离开的比赛路线上。
第七条 医疗服务 1.2.060 组织者必须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 1.2.061 组织者要指定一个或多个医生向运动员提供医疗服务。 1.2.062 要保证有迅速送往医院的方式。比赛中,至少要有一辆救护车跟随,或在赛道附近随时等候。每场比赛的起点处,都应有一张赛场附近的医院名单表。
第八条 奖励 1.2.063 所有的奖励信息(奖项、性质、数目、奖励的条件),都应该在比赛秩序册和技术指南里阐述清楚。 1.2.064 管理委员会为世界和洲际比赛日程表中的比赛制定最少数额的奖励标准。对于4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公路赛事,职业自行车理事会负责指定上述奖励标准。 1.2.065 至少在比赛前30天,组织者要向国家协会支付奖金的全部数额,国家协会保证将它们支付给获奖运动员。组织者也可以用银行担保代替向国家协会支付款项,这种情况下,奖金由组织者分发。 1.2.066 在比赛结束之后的90天时间里,奖金必须支付给获奖者或者他们的代表。 1.2.067 如果在确定运动员名次时出现争议而因此影响确定运动员获奖金资格的时候,应待做出最后决定后再颁发。 如果一个运动员失去了他原有的名次,而此名次已为他获得奖金,他必须交还奖金,除非有其它的规定,其它运动员的排名将向前进一名,并获得与他们新名次相应的奖金。 1.2.068 如果在某场比赛或某个赛段中,运动员的平均时速不正常的低,裁判小组在与组织者协商后,可以决定减少或者取消奖金。
第九条 旅行和食宿 1.2.069 1、在不违背下面规定的情况下,组织者在组织世界或者洲际日程表中的各项比赛时,向各队和运动员提供的旅费和食宿费用,由双方谈判协商决定。 食宿费用应当包括赛期的食宿。 如果出场费用必须支付,那其应被视为包括旅行费用。 2、自行车越野赛和女子世界杯公路赛由国际自盟管理委员会设定最低的补贴金额。 3、对于3级及以上级多日赛和公路1日赛,组织者必须支付由职业自行车理事会设定的最低出场费用。高于最低费用的补助可由当事各方协商决定。 4、对于在欧洲赛事日程上的3级及以上级多日赛,组织者必须负担各参赛队自比赛正式开始前夜至最后一日的食宿。组织者负担的各队随从人员数按赛事规程规定匹配于各队运动员数。 5、参加男子世界杯、超级赛事、或公路1级或顶级赛事的队伍必须在比赛正式开始前夜下榻在比赛地点的酒店内。 如果上述第三条中提及的出场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全支付,则组织者须按国际自盟提供的样本做一份银行担保,担保数额须等于上场比赛出场费的总额。如果没有做到,除了其他处罚以外,该赛事还将被禁止列入国际日程一年。此外,该赛事只有在所欠费用完全支付以后才能被重新列入日程。 所涉及的费用最迟应在比赛最后一天支付。 1.2.070 如果是4天或者更多天数的多日赛,要按下列方式支付: 在领队会议上支付1/3; 在比赛进行到一半的时候支付1/3; 在最后一天的前夜,全部结清。
第三节 比赛程序
第一条 项目和比赛的管理 1.2.071 比赛物质方面的管理,由组织者或者他们的代表来承担。组织工作中出现的纯粹物质问题,根据现行的规则,在与裁判小组协商后,由比赛管理人员解决。 1.2.072 主裁判和其他裁判员承担比赛中项目运动方面的管理,并且监督比赛。
第二条 自行车比赛参加者的行为规范 1.2.073 在所有场合下,即使在不参加比赛时,会员证持有者必须穿戴适当的服装,并保持正确的行为规范。 他们不得有任何暴力、威胁或侮辱以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也不能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使其他人员陷入危险之中。 不能使用语言、手势、书写或其他方式损害其他持证人员、官员、赞助商、协会、国际 自盟以及整个自行车运动的名声和荣誉。批评的权利应该是正当合理的,慎重的。 1.2.074 所有的会员证持有者,不论是那个等级的运动员,参加自行车比赛时都应该有公正的、光明正大的姿态。他们应该在比赛中尽力地公正地取得光明正大的胜利。 1.2.075 运动员要光明正大地捍卫自己的取胜机会。 禁止任何弄虚作假或者损害比赛利益的阴谋和行为。 1.2.076 运动员在比赛中要非常小心,必须对自己引起的事故负责。 运动员要遵守举行比赛国家的法律,以此规范自己在比赛中行为。 1.2.077 禁止在比赛中携带和使用玻璃容器。
第三条 领队—队中领导 1.2.078 在比赛中,每队都是由领队-队中领导者来管理。 1.2.079 他要保证自已队的运动员按比赛规定的时间准确地出现在指定地点(检录、出发和药检等)。 对主裁判和比赛管理机构的召集,应该很快响应。 1.2.080 在裁判小组面前,领队-队中的领导者可以代表运动员。
第四条 领队会 Meeting of Team Managers – team leaders 1.2.081 在比赛前半天,组织者要在适当的地点召开一个会议,包括组委会的代表、领队、裁判,如有可能邀请负责公共器材车的人和警方负责人参加。目有是为了每个方面的负责人在一起协调各自的任务,解释比赛的特殊条款以及安全措施。 对于3级以上的公路比赛,此会议至少要在以下时间举行: 12:00以前开始的比赛:前一天晚上的17:00 12:00以后开始的比赛:当天上午10:00 对于6级以上的公路比赛,此会议至少要在赛前2小时举行。 山地车比赛的EHc级,D1级,DHc级,C级,B级与A级,此会议应在比赛前一天举行。 会议上,裁判员必须重申比赛规则的条款,特别是针对比赛制定的特殊条款。 会议采用国联自盟规定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检录 Enrolment check 1.2.082 组织者要向裁判小组提供一份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名单,还要指明,哪些运动员是正式的比赛队员,哪些是候补队员(名单)。 1.2.083 在1.2.081规定的领队会之前,领队或其代表应向裁判小组确认将要出发参赛的运动员身份。裁判小组要验明运动员的会员证,并确认他们的名字在报名的名单上。 确认出发参赛的运动员不能替换。 在公路和山地车比赛期间,裁判小组应当也检查1.2.051规定的国家协会的书面批准。 上述工作必须加以组织,使得其至迟在领队会开始前15分钟完成。 1.2.084 运动员的身份一经确认,他将收到一个或者两个号码牌,根据不同的项目,一个手臂号码,一个车架号码或者车牌号码。 1.2.085 从4月1日开始,各商业车队的运动员应从该队领队那得到一份运动员参赛的书面声明,然而,裁判小组可随时要求运动员出示其会员证;如果需要的话,还需出示带有照片的ID卡。 1.2.086 运动员如果没有确认身份,不能参加比赛,而且不能计入比赛的排名。 1.2.087 会员证的检查应该在一个足够大的房间里进行,而且不能对外开放。
第六条 比赛出发 Start of the race 1.2.088 在比赛出发之前,所有的运动员都要在裁判员的监督下,在出发名单上签名。此条不适用于山地车比赛。 1.2.089 运动员的出发,可以使用枪、哨、铃、旗或其他种类的电子设备。 1.2.090 由发令员发出出发指令,也只有他才能判定出发是否有效。 1.2.091 两声枪响、两声哨响或者两声铃响表明出发无效。 1.2.092 裁判员依据规则在起点检查运动员的装备(自行车、服装、号码等)。
第七条 终点 Finish
终点线 Finishing Line 1.2.093 终点线是一条宽4厘米的黑线,它画在一条宽72厘米的白带中间,白带两边各留出34厘米。山地车比赛,其为20厘米宽,黑线两侧各4厘米的白带。 1.2.094 当运动员的自行车的前轮轮胎触及终点线前端的垂直平面时,运动员就已经完成了比赛。当然,终点摄像是最终的裁决。 在公路计时赛、场地比赛和山地车赛中,也可由自行车的前轮轮胎与终点线的电子计时带的接触判定完成比赛。 山地车比赛中,也可以用其他的电动计时方式来判定名次,如电子拍照系统等。 1.2.095 除了场地项目,在公路或环路的终点上方,要悬挂注明“终点”的横幅。如果横幅消失或者损坏,终点线应该由一面黑白方格图案旗来标明。这样的旗帜还可以出现在比赛中间任何可能为排名增加积分的途中冲刺点,也可以用来标明在公路比赛中运动员要通过的山顶。 1.2.096 (N)终点摄像加上电子计时设备是必须的。 对于山地车比赛,只有O,A和B类的比赛必须有终点摄像和电子计时设备。 1.2.097 摄像胶片和电子计时磁带是可靠的依据。如果终点的顺序有争议,所涉及的各方人员都可以查阅。
计时 Time-keeping 1.2.098 每次比赛,组织者的国家协会都要指定足够的有资格的计时人员。计时员也可以得到持有组织者国家协会会员证人员的帮助。 1.2.099 计时人员把记录下来的时间写在一张表中,并签下名字,再交给终点裁判。 1.2.100 计时要使用电子计时设备。 在场地比赛和山地车速降比赛中,计时要精确到1/1000秒。 在其他比赛中,计时至少要精确到秒。成绩公告要达到秒。 在认为有必要和有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手计时。 1.2.101 在运动员进行集团冲刺时,所有处于该集团的运动员都得到一个相同时间。每个集团一出现间隔,计时员要记录新的时间。
排名 Classification 1.2.102 除非另有规定,每一名运动员要想取得名次,只能通过自己本人的努力完成整个比赛,不能借助其他人员的帮助。 1.2.103 运动员可以步行通过终点线,但他必须是推行或者是背上自行车。 1.2.104 运动员通过终点的顺序、运动员的分数和运动员完成的圈数,都由终点裁判记录。如果需要,运动员的名次根据电子计时来确定。 在不违背由适用主管机构规则所产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运动员通过终点顺序具体记录错误可由赛事组织者所在国国家协会在比赛结束30日之内作出更正。 组织者所在国国家协会应将任何此类更正通知组织者和运动员(如有必要,通过他们的运动队或商业车队)。对于在世界或洲际赛事日历上的比赛,这样的更正也应当告知国际自盟。组织者所在国国家协会也应确保由此排名更正引发的任何问题能正确解决。
第八条 礼仪 Protocol 1.2.105 涉及相应的排名、名次以及取得相应成绩的所有运动员,要参加正式仪式,如穿骑行服展示、宴会、颁奖、单圈奖以及新闻发布会之类的仪式。 1.2.106 运动员出席正式仪式要穿比赛服装。
第四节 监督比赛 MONITORING RACE
第一条 通则 General provision 1.2.107 对全国比赛日程表中的比赛监督,由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进行。 世界和洲际比赛日程表中的比赛监督,根据本节要求来进行。
第二条 裁判小组 Commissaires Panel
任务和组成 Task and composition 1.2.108 自行车比赛的进行过程,由一个裁判小组进行监督。 组织者要特别保证裁判员的工作处在最佳条件。 1.2.109 裁判小组的人数应是一个奇数。 每场比赛被指定裁判的人数和身份,要根据下表来执行: 山地、攀爬和室内自行车裁判的指派分列在它们各自的规则里。
公路比赛:ROAD RAECS
*根据参赛者数目及赛道的自然条件而定。
公路比赛 ROAD RACES
*根据参赛者数目及赛道的自然条件而定。
越野赛 CYCLO-CROSS RACES
场地赛 TRACK RACES
*根据参赛者数目及赛道的自然条件而定。管理委员会可以对特定赛事任命更多的国际裁判。
山地越野赛 MTB CROSS COUNTRY RACING
﹡1来自主办国所在洲之外 ﹡2可能的情况下,来自主办国 ﹡3来自主办国之外
攀爬赛
BMX
1.2.110 (N)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应向裁判小组指定合乎要求的计时人员和一个秘书。
主裁判 Chief Commissaire 1.2.111 在适当情况下,主裁判由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或者由国际自盟确定。 主裁判或者由主裁判指定的其他裁判员应担任比赛管理者。 F总裁判长: (一)赛前检查比赛的日程安排。 (二)组织和领导全体裁判员学习与工作,掌握大会比赛进程。必要时,可调整裁判员的工作。 (三)每项竞赛开始前,检查场地、路线、器材设备是否符合规则规定,检查各裁判组的工作 是否就绪。比赛时,如发现场地或器材设备不符合规定,可停止或延期比赛。 (四)根据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有关问题,并可决定在规则中未详尽说明或没有明文规定的 问题,但不得修改规则和规程。 (五)在裁判工作中,遇到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做最后决定;如发现裁判员错判时,可以 纠正裁判员的判定。 (六)按照规则和有关规定,对犯规运动员提出警告、取消比赛资格或录取的名次;有权对不服从指挥和谩骂取闹的领队、教练、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令其退出场外。这些处罚都填入比赛卡片。 (七)由于气候恶劣,运动员继续比赛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有权暂停比赛;如因交通阻塞,观众秩序紊乱而有碍比赛正常进行时,也可决定暂停比赛。 (八)根据比赛条件,必要时,可调整比赛赛次、日程和时间。 (九)审核各项竞赛成绩,签字后公告。亲临破纪录现场,审验秒表和电动计时器所计取的成 绩,并在成绩卡片上签字。 (十一)参与颁奖仪式。颁奖仪式时须由总裁判长带领获奖运动员和颁奖官员上领奖台。 (十二)大会闭幕时,宣布比赛结果。赛后带领全体裁判员总结工作。 F副总裁判长: 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并具体分管一方面或几方面的裁判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代理其职责。 F检录长及检录员: (一)填写好各项目检录卡片,按各项目各组赛前规定的检录时间,在指定地点点名,不到者 取消其比赛资格。 (二)检查运动员的安全帽、服装、号码、车牌和赛车等,如有不符合规定者,不准参加比 赛。 (三)根据编排抽签排定的组别、位置将运动员带到起点,并向助理发令员和计时长送交检录 卡片和说明缺席情况。 F发令员及助理发令员: (一)按比赛顺序把运动员安排到起点规定位置,检查运动员是否戴好安全帽,并对赛车进行技术性检查。 (二)负责解决起跑中的有关问题,判定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作出准确的处理和处罚。 (三)运动员出发时,发令员按总裁判长的口令鸣枪。当总裁判长发出“预备”信号后,对运动员临时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四)在赛车场和田径场的比赛中,凡召回运动员时,均由发令员鸣枪两响,或鸣哨两响表示。 (五)在争先赛和追逐赛中,发令员应自始至终注视场上比赛情况,随时准备根据比赛场上发生的情况(或按总裁判长的指令),鸣枪停止比赛。 F计时长及计时员: (一)计时长赛前应认真检查秒表。 (二)计时长带领计时员计取各项比赛的成绩(在场地比赛中兼管判定名次),并在计时卡片上签字。 (三)场地比赛,每名运动员应有 2-3名计时员计取成绩。 (四)计时员之间,不得相互商讨、对表或更改成绩;不得向他人泄露所计取的成绩。 (五)未经计时长允许,计时员不得擅自回表。 (六)掌握各项目世界、亚洲和全国纪录的成绩,遇有运动员破纪录时,计时长应立即报请总裁判长验表。 F电动计时员: 在计时长的带领下,负责审核电动计时操作人员计取的各项比赛成绩和判定名次,精确度为千分之一秒。并按比赛日程、项目和组别,分档保存所拍摄的影像。 F终点裁判长及终点裁判员: (一)终点裁判长领导终点裁判员准确的判定比赛的名次。 (二)如遇裁判员的判决不一致时,裁判长可做出决定。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解决。 (三)终点裁判长应与计时长和电动计时长密切联系,以核对成绩和名次,经审核无误,签字后交总裁判长。 F检查长和检查员: (一)检查长带领检查员在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器材、路线(公路)和危险地段的标志及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则规定。 (二)检查长负责分配检查员的工作位置。根据检查员对犯规运动员的情况报告,提出处罚意见,签字后速交总裁判长判定。 (三)检查员应认真检查自己所分管地段内的比赛情况,若运动员犯规时,应对犯规者提出警告,并迅速准确的填写犯规情况报告表,签字后交检查长审理。 F起点裁判员: 起点裁判员在赛车场的原地出发比赛项目和公路的团体及个人计时赛中,担任运动员出发时的扶车工作。裁判员要将车扶稳,做到不推、不拉。 F记圈裁判(司铃)员: 在场地和环形公路比赛时,设记圈裁判(司铃)员。 (一)准确地记录每个运动员(队)已骑行的圈数,并及时地将剩余的圈数通知运动员。 (二)每项比赛的最后一圈,用铃声通知运动员。 (三)记分赛和淘汰赛中,对不同冲刺圈的前一圈,应以不同的信号通知运动员。 F编排记录公告组: (一)编印大会竞赛秩序册。 (二)准备各项竞赛成绩登记表及卡片。 (三)及时公布各项竞赛成绩。 (四)统计破纪录成绩和运动员达到技术等级标准者的姓名、单位、号码和成绩,并填发成绩证明单。 (五)编印竞赛成绩册及整理有关资料。 F兴奋剂监察员: (一)受中国自协的委托,负责安排兴奋剂检查的有关事宜。 (二)亲临赛场,负责召集获奖运动员和破纪录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 F宣告员: (一)宣告参加各项比赛运动员的分组名单、单位和号码顺序。国际比赛时,须使用中、外两种语言。 (二)宣告比赛进程、运动员简介和各项成绩、名次,并准确记录成绩宣告的时间。 (三)宣告大会的有关事项。
终点裁判 Finishing Judge 1.2.112 裁判小组成员中的一人担任终点裁判。 终点裁判在担任自己现任的同时,还要与组织者国家协会指定和批准的帮助其工作的其他人员合作。 1.2.113 终点裁判是终点的唯一裁判。终点裁判要填写一张特殊的表格,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把它交给主裁判。表中包括,运动员通过终点的顺序,得到的分数以及骑行的圈数。 1.2.114 (N)要向终点裁判提供一个与终点线平行的、有顶篷的、高于地面的工作台。
会议 Meeting 1.2.115 在每次比赛开始前,裁判小组都开会。裁判小组还要参加组织者和领队的会议。
报告 Report 1.2.116 裁判小组要提供一个有关比赛的详细报告。这个报告要包括: 观察到的组织工作的缺陷; 施加的判罚; 报名的运动员名单; 参加出发的运动员名单; 名次表; 观察结果和有益的建议。 还要附上计时表格和裁判员的个人报告。报告的副本,要提交到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以便确认比赛结果。 (N)此外,裁判小组须在比赛结束后8天内向国际自盟提交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报告: 赛事的名称、日期以及每站比赛举办地点; 出现的犯规事件,包括比赛中的意外事故; 犯规的各方(团体或个人); 施以的处罚。 1.2.117 国际自盟的国际裁判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国际自盟提交一份详细的报告,对比赛进行评价,在14天内送到国际自盟。他们必须尽可能快地把最终的比赛成绩传给国际自盟。对于山地车比赛,须按照国际自盟规定的程序,在比赛结束后48小时以内将比赛结果在线提交。最低限度须将获得国际自盟积分的运动员的成绩递交。
费用 Expenses 1.2.118 裁判员有权要求报销他们的费用。除了由国际自盟指定的裁判小组的国际裁判外,由组织者所属的国家协会决定付给裁判员酬金的数量和方式。
第三条 裁判小组的权力 Power of the Commissaires Panel 1.2.119 裁判小组要确定比赛的特定规则是否与现行的规则一致。如果他们改变或者已经改变了与现行规则不相符合的地方,必须要在与组织者和领队举行的会议上提出。 1.2.120 裁判小组可以改变比赛的组织工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1.2.121 裁判小组要指出违反规则之处,并作出处罚 每个裁判应把观察到的违反规则的情况记录在报告中,并签上自已的名字。裁判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他们观察到的事实。 最后的判罚,由裁判小组根据小组内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 1.2.122 每个裁判个人有资格采取以下措施: 1、拒绝那些不遵守比赛规则或明显不符合参赛条件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2、提出警告或者告诫。 3、迅速取消那些有严重犯规的、很明显不能继续进行比赛的、掉队已经很远的、没有能力追上或者是给其他运动员带来危险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这些决定必须要形成一个有签名的报告。 1.2.123 如有必要,裁判小组每个裁判为了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可以作出决定。作出的决定必须与现行施行的规则保持一致,而且要尽可能与比赛管理者协商。 1.2.124 会员证持有者不听从裁判的指挥,将要受到停止比赛1天至6个月的处罚,和100 至1000瑞士法郎的罚款。 1.2.125 在不违背规则12.1.012条款关于纪律处罚的情况下,对裁判小组所做出的比赛监督、评估报告,比赛规则的应用及任何判决,或裁判个人的申诉不予接纳。
第三章 器材 EQUIPMENT
第一节:总规 GENERAL PROVISION
第一条 原则 Principles 1.3.001 每个会员证持有者要保证其器材(自行车包括其零件和其他设备、头盔、服装等)在质量、材料和设计方面不给运动员本人和其他人带来危险。 1.3.002 国际自盟对会员证持有者选择使用器材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违反规则而带来的任何不 利因素不承担责任。 1.3.003 裁判员对器材进行确认后,保持器材的外观符合运动方面的要求,才能让运动员和其他会 员证持有人参加比赛,国际自盟对这方面的问题,不负责任。
第二条 技术创新 Technical innovations 1.3.004 不经过国际自盟执行委员会的认可,不能对任何自行车运动员或比赛中其他持有会员证人员所使用、穿着或携带的用品(自行车、器材、零件、头盔、服装、通讯工具等)进行创新。如果要求创新,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国际自盟上交创新要求报告,并附上必要的材料。 如果接受,创新可以在下一年的1月1日允许实行。此条不适用于山地车。 只有在运动方面可行的创新,才能接受。 如果技术上的变动是在本规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就不被称做技术创新。 1.3.005 如果在比赛和某一赛段的出发时,裁判小组认为运动员使用的赛车属于国际自盟不接受的技术革新,可以不让使用这一技术创新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当运动员在比赛中使用该自行车时,他将自动被淘汰或取消比赛资格并无权对裁判小组的决定提出申诉。 如果该技术革新未被裁判团察觉或处罚,国际自盟纪律委员会将作出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决定。 国际自盟将自动地或在有关利益方的要求下,向该委员会提出询问,在收到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后,纪律委员会将作出处罚决定。 赛外,国际自盟决定是否属于技术创新的问题,是否遵守条款1.3.004的规定。
第二节 自行车 BICYCLE
前言 Preamble 自行车本身应遵守自行车运动的精神与原则。自行车运动的精神是要求所有的自行车运动员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原则是强调人凌驾与机器之上,是第一位的。
第一条 原则 Principles 定义 Definition 1.3.006 自行车是一种具有两个相同直径的轮子的车辆。前轮可用于操纵方向;后轮应通过脚蹬与链条系统进行推动。
种类 Type 1.3.007 所有的比赛自行车,应是可以在市场买到的,任何人都能用其进行运动与训练的车辆。不允许在特定比赛中(纪录和其他)取得好成绩而使用特殊设计的自行车。
姿势 Position 1.3.008 运动员在自行车上必须保持一个坐姿。这个姿势要求他只能被踏板、鞍座和车把来支撑。
操纵 Steering 1.3.009 自行车须有一车把,保证车辆在任何环境下均或被操纵并完全安全。
推进 Propulsion 1.3.010 赛车只能通过中轴,用腿进行循环踏蹬运动。
第二条 技术说明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1.3.011 除非特殊说明,以下技术说明适用于公路、场地及自行车越野比赛的赛车。 a)尺寸(见图示“尺寸(1)”)
1.3.012 自行车全长不超过185厘米,宽度不能超过50厘米。 双人自行车全长不能超过270厘米,宽度不能超过50厘米。 1.3.013 车座尖端与中轴垂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厘米(注1)。这一限制对场地争先赛、凯林赛、500米或1公里比赛的车辆不适用。然而,任何情况下,车座尖端不能超于中轴垂线之 前。 注1:在第1.3.013和1.3.016条款中脚注1所提出的距离可以因形态的原因进行缩减。形态原因应被理解为与运动员身材与四肢的长度有关的一切事宜。 如果运动员基于这一原因,认为其应当使用较小尺寸的自行车,应当向裁判小组提出要求,并出示其会员证。在这种情况下,裁判组可用下列方式进行测试:使用一条垂线,当运动员进行踏蹬时,观察运动员的膝盖前部是否超过脚蹬中轴的前端(见图二)。
1.3.014 车座的支撑必须水平于赛车;车座的长度应在24至30厘米之间。 1.3.015 中轴与地面的距离(DA)须在24厘米与30厘米之间。 1.3.016 中轴垂线与前轮轴垂线之间的距离须在54厘米与65厘米之间。 中轴垂线与后轴垂线之间的距离须在35厘米与50厘米之间。 1.3.017 前叉尖端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5厘米,后叉尖端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3.5厘米。 1.3.018 自行车车轮的直径,包括车胎在内,最大70厘米,最小55厘米。越野车胎的宽度不能超过35毫米,且不能有任何形式的铁钉或镙钉。 对于公路大组出发和自行车越野比赛,只有得到国际自盟事先批准的车轮设计才可以使用。车轮最少要有12根辐条 ,截面形状可以是圆、平、或椭圆形,只要维度不超过10毫米。为了获批,车轮必须通过在国际自盟批准的实验室并由其规定的断裂测试。测试结果必须显示,测试断裂和正常使用此车轮所受到的持续冲击导致的断裂特征相符。下列标准须满足: 受到撞击,车轮的各部件不会离位和弹出。 断裂不能导致部件粉碎、折断或任何尖锐或锯齿形的裂面,可能伤到使用者、其他队员或观众。 断裂不能导致花鼓轴承和车圈分离,这样会使车轮和车叉分离。 在不违背规则、法律或海关的测试规定情况下,标准(传统)车轮免于上述测试。传统车轮被认为至少有16根辐条 ,截面形状可以是圆、平、或椭圆形,只要维度不超过2.4毫米。车圈两边截面不能超过2.5厘米。尽管有此条款,使用车轮的选择仍受到条款1.3.001和1.3.003的限制。
b)质量 1.3.019 自行车的质量不能少于6. 8公斤
c)形态 1.3.020 集体出发的公路赛与自行车越野赛中使用的自行车的车架须为传统式,即围绕一个主三角进行制造。其应当被制造为直管或锥形管(管体可为圆形,椭圆形,平形,珠形或其他形状);每根管的中线均必须为直线。各管之间的连接须按以下方式进行:横梁(1)连接着立管(2)的顶部和座管(4)的顶部;座管(延伸出来为车座)须连接着中轴;斜梁(3)须连接着中轴与立管底部。后三角须由链支管(6)、座支管(5)与座管(4)组成。 每根管的最大高度为8厘米,最小宽度为2.5厘米。链支管(6)与座支管(5)的最小宽度为1厘米。前叉管的最小厚度为1厘米;其可直亦可弯(7)(见图形态1)。 横梁可以倾斜,最大高度为8厘米,最小厚度为2.5厘米。
1.3.021 个人计时赛以及场地赛,车架的构成因素可以为管,也可以为任何形状(拱形、弧形等)的紧密结合一体物。这些结构,包括中轴,外形上须符合条款1.3.020中规定的“三角形”。
d)结构 1.3.022 除1.3.023中提及的比赛以外,只有传统的车把(见图结构1)可以使用。支撑手臂的部位应符合下述规定:上部,不能超出车座支撑点的水平面(B);下部,不能低于两轮最高点的水平面(两轮为相同直径)(C);后部,不能超出把立管延长线(D);前部不能超出前轮轴垂线5厘米(见结构图1A)。图中A所示的距离不适用于争先赛、凯林赛或奥林匹克竞速赛, 上述项目车把最前部垂线超出前轴垂线的距离不能超过10厘米。 车闸控制器须附着在车把上,其必须包括两个支撑点及刹车柄。双手通过操纵刹车柄来控制车闸。任何在支撑处通过附加物或重新组合,产生附加闸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1.3.023 公路个人计时赛及团体计时赛,场地个人、团体追逐赛,1公里与500米个人计时赛,可以在车把上安装附加物。通过底轴的垂线和手把最前端的垂线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75厘米,其它1.3.022 (B,C,D)的要求不变。允许有用于支撑肘与前臂的附加把。(见结构1B) 对于公路计时赛,只要不构成使用的变化,特别是超出75厘米限制外的提供交替手位的变化,手把车闸控制器或刹车手柄的延伸可超出75厘米的限制。 对于本条第一段所涉及的公路和场地赛事,考虑形态学的因素,75厘米的限制可以延长到80厘米。在涉及运动员身体尺寸大小时,应当考虑形态学因素。运动员由于这一原因需要使用75厘米到80厘米之间部分时,必须在审验会员证时告知裁判小组。裁判小组碰到这种情况可以进行下面的测试:确保运动员在骑行姿势时,其前臂和上臂之间的夹角不超过120度。
公路计时赛(个人和团体)、场地赛(个人和团体追逐赛、1公里和500米计时赛和创纪录赛)
1.3.024 任何附加或混合在此结构中的仪器,目的是减少或产生了减少空气阻力或增加推进力的效果,如防护屏,整流器的动力机或其他类似物,将绝对禁止。
防护屏可以定义为一件防风屏与抗风器的混合物,用于保护车辆的其他部位以减少风阻。
动力机可以定义为一个附加物或流线型物体。当长L与直径D的比值不超过3时,可以默 认。
判断一个附加物是否有整流作用,以一个移动车轮为例在车轮与附加物之间可插入一张硬卡(如信用卡)。
整流器可被定义为使用附加物或以对车辆进行改装。附加物封闭了车辆的一个移动部分,如车轮或链条。而在其附加结构与移动部分之间能够插入一张硬卡(如信用卡)。
1.3.025 在场地比赛或训练中,不能使用活飞轮、变速器和车闸。
第三节:运动员服装 RIDERS’ APPAREL
第一条 通则 General provisions
1.3.026 在比赛中,运动员要穿着带袖的骑行服和短裤,可以是连身的。短裤应当是裤边在膝盖以上。禁止穿不带袖子的骑行服。山地车速降与4人越野可以穿保护性的绑腿。 1.3.027 为了避免混乱,骑行服要足够明显地区别于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和个人排名领先者及国家队的队服。 1.3.028 除非在规则中明确规定,运动员不能授予或穿不同的比赛服。 F参加全国性自行车比赛,必须穿着本单位统一的比赛服装。各队参加场地赛、公路赛、山地车赛的比赛服可各有不同,但各队比赛服装的图案、颜色不得有重样、重色。比赛服装的图案、颜色须于使用前一年报中国自协审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注册后的比赛服装,如需改动,必须重新报中国自协审定。 1.3.029 运动员不能穿着任何服装遮盖骑行服上的字母和号码,特别是在比赛和发奖仪式上。 1.3.030 运动员穿的风雨衣必须是透明的或是看起来像骑行服。 1.3.031 1、在场地自行车、山地车、自行车越野、自行车特技和BMX小轮车等项目中,运动员必须戴安全头盔。 参加顶级6日赛,在木制场地上竞技的精英级运动员可以戴皮制头盔,自负其责。 此条款不适用靠摩托牵引的比赛,这些比赛按规定仍须戴硬头盔。 2、在公路比赛中,须按规定戴硬质安全头盔。 以下情况可以例外:参加世界和洲际比赛日程表中列为4级和4级以上的比赛的男子精英级运动员,当比赛或赛段的终点设在山顶或半山腰,在以下条件下可以在爬山过程中将安全头盔摘除:
头盔须按条款2.3.013的要求进行收存。 运动员在公路训练时以及在上段中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戴保护性头盔。 无论如何,运动员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条款。 3.每名运动员均须负有以下责任: 确保其头盔符合正式的安全规定,且有已经批准的标记。 按照安全规定佩戴头盔,以确保安全,但不对头部的运动产生阻碍,且束带可调。 避免任何可能减少头盔安全因素的操作且在头盔进行了降低安全度的操作后拒绝戴该头盔。 1.3.032 (被取消) 1.3.033 运动员不得为了减少风阻,而穿戴不符合规定的骑行服。 在公路比赛和山地车比赛中,随天气变化,各种衣服和外套应是基本需要的。衣服的质地应清楚的被证明只是用于帮助运动员抵御恶劣天气。赛事裁判将对此做出判断。 1.3.034 在比赛中,运动员的随员不能穿任何与其运动员不同广告的服装。
第二条 商业车队
一般情况 General Observations 1.3.035 在某一赛季年,每个商业车队只能有一套服装(相同的颜色和式样),不能改变。 1.3.036 TT1、TT2车队和山地车队应当在前一年的12月31日以前将服装样品提交给国际自盟总部。其它车队应在相同的最后期限将服装样品提供给商业车队所在的国家协会。 1.3.037 商业车队服装要一直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广告事宜 Advertissing matter 1.3.038 主要股东的姓名、公司特征或商标(加粗字),要在骑行服的后部前上方占显著位置。 如果车队有两个国际自盟注册的股东,至少应出现一名股东的广告。 1.3.039 如果车队在国际自盟注册的股东是两个,在该赛季年里,车队在不同比赛中交替使用带有各自标志的骑行服。 1.3.040 (被取消) 1.3.041 (被取消) 1.3.042 其他方面的广告和其式样,可以在不同的比赛或者不同的国家中任意使用。 1.3.043 同一个比赛中,同一车队的所有运动员身上的广告及其式样,都应该是相同的。 1.3.044 通过与比赛组织者与商业车队双方的协商,商业车队的骑行服可以是一个没有任何广告甚至没有的商业车队队名的骑行服。 在6日赛中,组织者可以向运动员提供标有组织者选择的广告服装。 同时还可以向运动员的赞助商提供高度不超过6厘米的广告空间。在任何情况下,运动员都允许身穿他们车队的短裤。
第三条 俱乐部队和地区性车队 Club teams and regional selections
一般情况 General observations 1.3.045 对国家日程表上的比赛,有关事宜由比赛所在国的国家协会决定。 对世界和洲际比赛日程表上的比赛,以下的条款对俱乐部队运动员适用,但是对那些同时也属于商业车队的运动员除外。 1.3.046 如果俱乐部有一个或多个运动员要参加世界或洲际比赛日程表上的比赛,必须要在每年年初把队服上交国家协会,向其说明颜色、式样和主要赞助商。 俱乐部的名称可以完全或部分出现在骑行服上。 1.3.047 俱乐部的运动员要穿统一队服,并要完全遵守条款1.3.046中所规定的内容。除非另有特殊规定,运动员不能穿会员证上的俱乐部之外的其他团体和公司的颜色的服装。
广告事宜 Advertising matter 1.3.048 俱乐部可以把其赞助者的名字(称号和标志),以广告形式展示在骑行服上。 俱乐部与赞助商在事先要达成一个书面协议。 1.3.049 赞助商的名字、特征或者商标,或者赞助商可以任意出现在骑行服上,另外,在不同的国家进行的不同比赛中,骑行服可以有不同的字样,不限制数量。 1.3.050 条款1.3.045至1.3.049同样适用于地区性车队的骑行服。
第四条 领骑者领骑衫 Leader’s jersey 1.3.051 在多日赛中的总成绩领骑衫,要明显区别于商业车队和俱乐部以及国家队的服装,也应不同于世界锦标赛、国际自盟世界杯和积分领先运动员的领骑衫。 1.3.052 (N)个人总成绩最好运动员,必须穿个人总成绩领骑衫。 1.3.053 (N)个人总成绩领骑衫的广告事宜,由比赛组织者掌握。 但是在领骑衫的上部的前后有一个32厘米长、22厘米宽的区域作为商业车队、俱乐部队或其他选拔队使用。商业车队的主要合股人和俱乐部队的赞助商以及其它选拔队可以进行其他广告。 这一条款对穿连体服的领骑运动员同样适用。此连体服的下部(短裤)由商业队、俱乐部队或其他选拔队做广告之用,限制在两侧9厘米宽的水平带状区域。 1.3.054 穿领骑衫的运动员应将短裤的颜色和领骑衫相匹配。 1.3.055 在计时赛段,如果组织者没有提供空气动力领骑衫或连体服,领先运动员可以穿空气动力骑行服或连体服。
第五条 国家队骑行服 National team clothing 1.3.056 国家协会应在1.3.059规定的赛事开始6周前把做过所有变动(颜色、式样、广告、广告大小、图案等)的国家队骑行服的设计上交国际自盟。 任何情况下,国家队队员的服装都应和最后提交的服装相一致。 1.3.057 下列广告可获批准: 在运动员骑行服的前方可有最大为64平方厘米的两个商标; 肩膀与袖子-高度最大为5厘米; 骑行服两侧-9厘米的宽的带状区域; 短裤两侧-9厘米的宽的带状区域; 制造者的标志(25平方厘米)仅可在骑行服的任何一部分和短裤每条裤腿部出现一次)。 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骑行服与短裤的广告设计可以不同。 运动员个人及其等级和分项不同,其骑行服与短裤的设计的事宜可以不相同。 山地车速降比赛中护腿上的广告可以不受其短裤上广告的限制。 另外,运动员的名字可以出现在骑行服的背部。 以上办法也适用于比赛时穿着的其他衣服(雨衣夹克等) 1.3.058 除下列情况下,广告区域应预留给国家协会使用。
对于商业车队的运动员,除运动员骑行服的前方64平方厘米的两个商标区域预留给国家协会使用外,其它广告区域应预留给运动员所在的队伍。
如果运动员有一个或多个赞助商,骑行服前后部10厘米高的矩形区域应首先留给赞助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这一矩形区域只包含可用的广告区域。只有当运动员没有赞助商广告时,国家协会才可以使用骑行服前方64平方厘米的两个商标区域。
如果运动员有一个或多个赞助商,骑行服前后部10厘米高、3厘米宽的矩形区域应首先留给赞助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这一矩形区域只包含可用的广告区域。只有当运动员没有赞助商广告时,国家协会才可以使用骑行服前方64平方厘米的两个商标区域。骑行服上的其它广告区域(肩部、袖条、侧部)首先留给赞助商使用。 1.3.059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穿国家队骑行服: 世界锦标赛; 山地车洲际锦标赛; 参加世界杯场地赛和世界杯越野赛的国家队运动员; 在奥运会期间,按照国际奥委会和国家协会章程。
第六条 世界冠军领骑衫 World Champion’s jersey 1.3.060 根据运动员等级不同和/或分项不同,世界冠军领骑衫各不相同。 1.3.061 每个世界冠军领骑衫的设计权,包括颜色和图案,归国际自盟所有。在没有得到国际自盟批准的情况下,这种领骑衫不能被复制。设计也不能更改。 1.3.062 公路世界冠军,要在所有的公路比赛中身穿服世界冠军领骑衫。除了参加个人计时赛和多日赛外,他可以不穿这种领骑衫。 1.3.063 世界个人计时赛冠军应在个人计时赛的一日赛和分段赛中穿世界冠军领骑衫。 1.3.064 场地项目世界冠军、山地车世界冠军、BMX小轮车世界冠军、自行车攀爬赛世界冠军和室内自行车世界冠军,都要在获得冠军称号的各个单项的比赛中穿着世界冠军领骑衫。 在6 日赛中,只有麦迪逊赛的世界冠军才可以穿世界冠军领骑衫,尽管麦迪逊赛和6日赛没有必然联系。 1.3.065 自行车越野赛的世界冠军,要在所有的自行车越野赛中穿世界冠军领骑衫,但在其他项目的比赛中不能穿。 1.3.066 在正式仪式上颁发的世界冠军领骑衫不能有广告,否则,要得到国际自盟的批准。 1.3.067 世界冠军在颁奖仪式结束次日至下一届世界锦标赛开始前一天期间,有权在领骑衫上作广告。 但是广告大小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在领骑衫的前面和后面,在国际自盟彩虹图案的上方一个高为10厘米的长方形区域; 包括肩和袖子,最大5厘米的线上; 制造者的标志(25平方厘米)。 国际自盟要向世界冠军所属的国家协会提供领骑衫上广告准确位置的规定。 穿世界冠军领骑衫的运动员应将短裤的颜色和世界冠军领骑衫相匹配。
第七条 全国冠军领骑衫 National Champion’s jersey 1.3.068 全国公路个人赛冠军要在所有公路比赛穿着全国冠军领骑衫,1日计时赛和世锦赛除外,并且在世锦赛期间不得穿着全国冠军领骑衫。 全国公路个人计时赛冠军要在1日计时赛穿着全国冠军领骑衫,世锦赛除外,并且在其它比赛期间不得穿着全国冠军领骑衫。 全国场地、山地、BMX、攀爬、室内自行车赛冠军要在所有他们获得冠军的项目的赛事里穿着全国冠军领骑衫,但在其他比赛期间不得穿着全国冠军领骑衫。 全国越野赛冠军要在所有越野比赛中穿着全国冠军领骑衫,但在其它期间不得穿着全国冠 军领骑衫。
1.3.069 下面是全国冠军领骑衫获准作广告的区域: 在领骑衫的前面和后面,上方可有一个高为10厘米的长方形区域; 包括肩和袖子,最大5厘米一线上; 在领骑衫的侧面,8厘米宽的侧带; 在骑行服和短裤的每条腿上,制造者的标志(25平方厘米)只可以出现一次。 这些广告区域应当为运动员长期赞助商预留。 穿全国冠军领骑衫的运动员应将短裤的颜色和全国冠军领骑衫相匹配。
第八条 洲际冠军领骑衫 Continental Champion’s jersey 1.3.070 洲际冠军要授予洲际冠军领骑衫。运动员在获得和保持洲际冠军期间,参加所有其获得冠军单项比赛都要穿自己的领骑衫。 洲际冠军领骑衫的广告规定与世界冠军领骑衫相同。
第九条 优先的顺序 Order of priority 1.3.071 如果根据不同的规定,同一运动员拥有不同的领骑衫,要遵守如下顺序穿着: 1、领骑者领骑衫(分站赛与世界杯); 2、世界冠军领骑衫; 3、全国冠军领骑衫; 4、洲际冠军领骑衫; 5、国家队骑行服。
第十条 判罚 Penalties 1.3.072 以下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罚款数额是瑞士法郎):
以上违规行为发生在世锦赛期间,罚金加倍。自2003年1月1日起,队员或队伍也将被取消资格。
第四节 运动员的身份标志 1.3.073 在比赛中,运动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标志:
1.3.074 除非另有规定,号码布和号码牌要用黑色字样,白色底板。 1.3.075 字、布和牌的大小,要符合以下规定:
1.3.076 运动员要确保号码布随时清楚可见,要很好地固定并不能翻转或改变。 1.3.077 号码布由比赛组织者免费提供,裁判小组在审核运动员报名结束后发放。 1.3.078 在世界锦标赛期间,号码布由国际自盟发放,号码布、牌上的广告权属于国际自盟。 1.3.079 从1.3.076至1.3.078条款同样适用于手臂号码、车架牌和自行车牌。 1.3.080 在比赛中被淘汰的运动员,应立即摘除其号码布。 |